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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深圳立法严管“医闹”
2016-04-27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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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将出台,引起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工委和国家卫计委的高度关

  

  4月26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医疗条例》)。记者现场了解到,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本次立法将深圳在医疗改革方面的不少亮点和重要内容法定化了。据悉,这也将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已引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工委和国家卫计委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多次审议、法规名称变更、内容重大调整之后,《医疗条例》将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值得注意的,《医疗条例》还以列项的方式特别规定了禁止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严管“医闹”“医暴”。

  首先,该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指出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能,其执业场所,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条例中予以列举了一些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对此,《医疗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据悉,《医疗条例》拟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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