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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9-12-18
来源: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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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医疗服务涵盖临床麻醉、疼痛诊疗、监护治疗、急救复苏等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多个领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加强麻醉学科建设,推动麻醉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各医疗机构加强麻醉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时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9日


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一、麻醉科医疗服务领域

  麻醉科医疗服务涵盖临床麻醉、疼痛诊疗、监护治疗、急救复苏等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多个领域。

  (一)门诊服务。主要包括麻醉门诊、疼痛门诊以及其他利用麻醉相关技术开展的门诊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可以整合资源设置门诊儿童镇静中心、无痛诊疗中心。设置疼痛科的医院,也可以由疼痛科提供疼痛门诊服务。

  1.麻醉门诊。负责麻醉前评估、准备、预约和咨询,出院后麻醉相关情况随访,以及麻醉相关并发症的诊疗。

  2.疼痛门诊。负责急慢性疼痛、癌性疼痛诊疗。可以利用医联体、远程诊疗等将疼痛诊疗服务向基层延伸,探索开展居家疼痛管理新模式。

  3.麻醉治疗门诊。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开设麻醉治疗门诊,利用麻醉学技术探索开展睡眠障碍、免疫性疾病、药物依赖等病症的治疗。

  (二)手术操作相关麻醉。主要包括手术室内麻醉、手术室外麻醉。

  1.手术室内麻醉。在手术室内为手术患者提供的麻醉医疗服务,包括择期手术、急诊手术、日间手术。

  2.手术室外麻醉。在手术室外为各类内镜、介入、组织活检等有创诊疗操作,以及自然分娩、康复治疗等疼痛程度较高的诊疗操作提供麻醉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建立无痛诊疗中心,对手术室外麻醉患者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围手术期管理。主要包括麻醉前评估与准备、术中麻醉、麻醉后恢复、麻醉后监护治疗及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

  1.麻醉前评估与准备。麻醉前对手术麻醉患者进行评估与准备,制定围手术期管理方案。

  2.麻醉后恢复。负责所有麻醉后患者的麻醉恢复,直至患者符合返回普通病房的标准,并对术后早期麻醉和/或手术并发症进行诊疗。

  3.麻醉后监护治疗。为保障麻醉后患者安全,提高手术患者医疗质量,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立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重点为手术后的高龄、存在术前严重合并症或术中严重并发症、大手术后需要继续进行重要脏器系统功能支持和管理的患者,提供预计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的监护及治疗服务。

  4.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为患者提供围手术期因疾病及手术引起的急性疼痛诊疗服务。

  (四)住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疼痛病房、麻醉治疗病房、日间手术中心(日间手术病房)、临终关怀病房等麻醉相关的专科住院服务。

  (五)急救复苏。参与本医疗机构内门(急)诊和住院患者的急救复苏工作,承担院内和医联体内医务人员急救复苏技术的指导及培训。

  (六)重症监护治疗。没有单独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可以由麻醉科负责重症监护病床的集中管理。

  二、人力资源配置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范畴和临床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麻醉科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麻醉科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研究人员和必要辅助人员。

  (一)麻醉科医师。麻醉科医师的岗位职责涵盖上述麻醉科医疗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为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三级综合医院麻醉科医师和手术科室医师比例逐步达到1:3,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可根据诊疗情况合理确定比例,但不低于1:5。专科医院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比例。麻醉科门诊的医师应当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开设疼痛病房的医院,疼痛病房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3:1,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二)麻醉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专科护理队伍,配合麻醉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手术室内麻醉护理、手术室外麻醉护理、麻醉门诊护理、麻醉相关专科病房的护理等工作。其中,配合开展围手术期工作的麻醉科护士与麻醉科医师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0.5:1。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其他岗位的麻醉科护士,负责麻醉门诊、疼痛门诊、专科病房等护理工作。

     (三)研究人员、医技人员和辅助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科室规模及工作负荷相应配置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仪器及物资管理维护等专业人员。

  (四)手术室护理人员。手术室护理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医疗服务内容

     (一)麻醉门诊医疗服务内容。对拟实施麻醉的患者,在住院前或接受非住院麻醉前进行评估,具体包括循环、呼吸、神经系统等重要脏器、系统功能评估,气道评估(尤其是肥胖或呼吸道梗阻等特殊患者的气道评估与准备),复杂手术或合并慢性疾病患者术前麻醉评估,严重过敏史患者麻醉前评估,围手术期用药指导等。

  对存在麻醉并发症的患者进行治疗,包括术后慢性疼痛、椎管内麻醉后头痛、椎管内麻醉或区域神经系统阻滞麻醉后神经并发症等的治疗。

  (二)手术操作相关麻醉医疗服务内容。为手术、有创诊疗、内镜诊疗、介入诊疗、辅助生殖、自然分娩等患者(产妇)提供麻醉、镇痛、镇静等服务,包括全身麻醉(气管插管全麻及非气管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复合麻醉、外周神经阻滞麻醉、监测麻醉等不同麻醉方式。依据麻醉对象及其所施行的手术操作不同,可以分为腹部手术麻醉、骨科麻醉、心胸外科麻醉、神经外科麻醉、头颈部手术麻醉、产科麻醉、儿科麻醉等亚专业,各亚专业高难度麻醉。医疗机构要重点提高以下高风险患者的麻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疗质量控制:

  1.重症患者:实质性器官功能受限,合并1种或多种中度到重度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控制较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态肥胖(体质指数≥40kg/㎡)、活动性肝炎、酒精依赖或酗酒、心脏起搏器植入后、心脏射血分数中度下降、终末期肾病进行定期规律透析、早产儿孕后年龄<60周、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冠心病>3月)。

  2.危重患者:合并严重系统性疾病,危及生命安全。如近3月内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合并心肌缺血或严重心脏瓣膜功能异常、心脏射血分数重度减低、脓毒血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终末期肾病未接受定期规律透析。

  3.濒死患者:如不手术则无生存可能。如胸/腹主动脉瘤破裂、极严重创伤、颅内出血合并占位效应、缺血性肠坏死合并严重循环障碍或多器官功能衰竭。

     (三)围手术期相关医疗服务内容。

  1.麻醉手术前评估与准备。同麻醉门诊医疗服务内容的麻醉前评估部分,由麻醉科医师负责。

  2.术中麻醉管理。实施各类麻醉技术,并对手术患者的基本生命功能及体征进行监测、维护与调控。

  3.麻醉后恢复。对术后恢复期患者进行监护,对疼痛、谵妄、恶心呕吐、低体温等相关并发症进行处理。

  4.麻醉后监护治疗。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

  5.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围手术期急性疼痛评估、诊疗和随访。

  6.麻醉效果及并发症的评估和随访。

  (四)急救复苏医疗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参与院内外急救复苏和提供高级生命支持。

  (五)疼痛治疗医疗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医院,在门诊及专科病房内开展疼痛治疗服务。

  (六)日间手术相关医疗服务内容。负责日间手术患者围手术期管理,特别是麻醉及手术后并发症的诊疗,直至患者出院。

  (七)麻醉治疗和(或)临终关怀相关医疗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医院在麻醉治疗门诊或专科病房内开展麻醉治疗。

  四、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医疗服务和管理需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建设完善麻醉信息系统。

  五、绩效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绩效指标衡量麻醉科的工作负荷、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麻醉科相关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

  (一)管理指标。

  1.麻醉门诊评估占比。

  2.术中自体血输注率。

  3.全身麻醉后麻醉恢复室转入率。

  4.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床位使用率。

  5.术后转入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患者占比。

  6.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7.单个手术间日平均开放时间。

  (二)质量指标。

  1.门诊病历质量合格率。

  2.患者入室后麻醉取消率。

  3.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

  4.非计划改变麻醉方式占比。

  5.中心静脉穿刺严重并发症发生率。

  6.椎管内麻醉后严重神经并发症发生率。

  7.非计划二次插管率。

  8.全麻后声音嘶哑发生率。

  9.麻醉后新发昏迷发生率。

  10.麻醉死亡率。

  11.麻醉后24小时内患者死亡率。

  12.麻醉后24小时内患者心搏骤停率。

  13.非计划转入重症监护室(ICU)率。

  14.麻醉后恢复室入室低体温率。

  15.麻醉后恢复室转出延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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