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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高血压治疗与妊娠高血压-----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8)摘录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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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发性高血压儿童,应将其血压降至P95 以下;当合并肾脏疾病、糖尿病或出现靶器官损害时,应将血压降至P90 以下,以减少对靶器官的损害,降低远期心血管病发病风险

  

  一、儿童高血压治疗

      1. 血压控制目标

  针对原发性高血压儿童,应将其血压降至P95 以下;当合并肾脏疾病、糖尿病或出现靶器官损害时,应将血压降至P90 以下,以减少对靶器官的损害,降低远期心血管病发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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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病因治疗

  儿童继发性高血压应针对病因治疗。

  3. 生活方式干预

  高血压儿童应首先改善生活方式并贯穿始终,包括:①肥胖儿童应控制体重,在保证身高发育同时,延缓BMI 上升趋势,降低体脂肪含量;②增加有氧和抗阻力运动,减少静态活动时间;③调整膳食结构及品种多样化,控制总能量及脂肪供能比;按照WHO 针对儿童的建议标准,控制膳食盐和含糖饮料摄入,养成健康饮食习惯;④避免持续性精神紧张状态;⑤保证足够睡眠时间等。多数患儿经过生活方式干预后,其血压可达到控制标准。与此同时,每年监测血压变化。对血压持续偏高儿童,可采用动态血压监测,识别白大衣高血压,了解血压的昼夜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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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药物治疗

  高血压合并下述任一及多种情况,或达到2 级高血压时,启动药物治疗;①出现高血压的临床症状;②糖尿病;③继发性高血压;④靶器官的损害。

  生活方式干预6 个月后血压仍未达标,在继续生活方式干预同时可启动药物治疗;在生活方式干预期间,如血压上升至2 级高血压或出现临床症状,也要进行药物治疗。

  儿童高血压的药物治疗原则是从小剂量、单一用药开始,同时兼顾个体化,视疗效和血压水平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和治疗时限,必要时联合用药。具体治疗方法和操作见《实用儿科学》的专题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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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批准的儿童降压药品种有限,具体如下:

  (1)ACEI:是最常使用的儿童降压药之一,CFDA 批准的儿童用药仅有卡托普利。

  (2)利尿剂:CFDA 批准的儿童用药有氨苯蝶啶、氯噻酮、氢氯噻嗪、呋塞米。

  (3)二氢吡啶类CCB:CFDA 批准的儿童用药有氨氯地平。

  (4)肾上腺能受体阻滞剂:CFDA 批准儿童用药有普萘洛尔、阿替洛尔及哌唑嗪。

  (5)ARB:目前尚无CFDA 批准的儿童用药。

  注:儿童用药目前主要参考药品说明书,有儿童用药说明的可以采用,没有的则不推荐使用。


  二、妊娠高血压

  要点

  对于妊娠高血压患者,推荐血压≥150/100 mmHg 时启动药物治疗,治疗目标为150/100 mmHg 以下(Ⅱb,C)。如无蛋白尿及其他靶器官损伤存在,也可考虑≥160/110 mmHg 时启动药物治疗(Ⅰ,C)。

  妊娠合并轻度高血压时,强调非药物治疗,并积极监测血压、定期复查尿常规等相关检查。 

    妊娠合并高血压的患病率占孕妇的5%~10%,其中70%是妊娠期出现的高血压,其余30%在妊娠前即存在高血压。妊娠高血压增加胎盘早剥、脑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及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并发症的风险,是孕产妇和胎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1. 妊娠高血压的分类

  妊娠高血压分为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妊娠期高血压为妊娠20周后发生的高血压,不伴明显蛋白尿,分娩后12周内血压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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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是指妊娠前即存在或妊娠前20周出现的高血压或妊娠20周后出现高血压而分娩12周后仍持续血压升高。子痫前期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血压升高伴临床蛋白尿(尿蛋白≥300

  mg/d)或无蛋白尿伴有器官和系统受累,如:心、肺、肝、肾,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及神经系统等;重度子痫前期定义为血压≥160/110 mmHg,伴临床蛋白尿,和(或)出现脑功能异常、视力模糊、肺水肿、肾功能不全、血小板计数<10万/mm3、肝酶升高等,常合并胎盘功能异常。

  2. 治疗策略

  治疗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母婴安全和妊娠分娩的顺利进行,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推荐血压≥150/100 mmHg启动药物治疗,治疗目标为150/100 mmHg以下。如无蛋白尿及其他靶器官损伤存在,也可考虑≥160/110 mmHg启动药物治疗。应避免将血压降至低于130/80 mmHg,以避免影响胎盘血流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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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慢性高血压在妊娠前的处理

  应大力倡导慢性高血压患者进行孕前评估,了解血压升高的原因和程度。治疗措施以改善生活方式和非药物干预为主,部分患者在松弛情绪,并将摄盐量控制到6 g 左右后,血压可降低到150/100 mmHg 以下,从而缩短妊娠期间降压药的服用时间,减少药物对胎儿的可能影响。不建议患者在血压≥160/110 mmHg 的情况下受孕。

  4. 妊娠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

  非药物治疗包括适当活动、情绪放松、适当控制体重、保证充足睡眠等。推荐摄盐量控制到6g/d(尿钠排泄100 mmol/d),但不应过度限盐,以免导致低血容量,影响胎盘循环。

    5. 妊娠合并轻度高血压的处理

  对轻度高血压患者应强调非药物治疗,并积极监测血压、定期复查尿常规等相关检查。对存在靶器官损害或同时使用多种降压药物的慢性高血压患者,应根据妊娠期间血压水平进行药物治疗,原则上采用尽可能少的用药种类和剂量。

  对血压轻度升高伴先兆子痫,由于其子痫的发生率仅0.5%,不建议常规应用硫酸镁。但需要密切观察血压和尿蛋白变化,以及胎儿状况。

  6. 妊娠合并重度高血压的处理

  对妊娠合并重度高血压治疗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降低母亲的患病率和病死率。在严密观察母婴状态的前提下,应明确治疗的持续时间、降压目标、药物选择和终止妊娠的指征。对重度先兆子痫,建议静脉应用硫酸镁,并确定终止妊娠的时机。当SBP≥180 mmHg 或DBP≥120 mmHg时,应按照高血压急症处理。

  7. 妊娠高血压的药物治疗

  最常用的口服药物有拉贝洛尔、甲基多巴和硝苯地平,必要时可考虑小剂量噻嗪类利尿剂。妊娠期间禁用ACEI 和ARB,有妊娠计划的慢性高血压患者,也应停用上述药物。

  注:* 在胎盘循环降低的患者(先兆子痫或胎儿发育迟缓),应避免应用利尿剂。

  ** 妊娠安全级别:A: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B:在动物生殖试验中并未显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应,但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肯定其副反应;C:在动物的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副反应,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仅在权衡对胎儿利大于弊时给予C 级药物治疗。

  对既往妊娠合并高血压、慢性肾病、自身免疫病、糖尿病、慢性高血压、合并≥1项先兆子痫的危险因素(初产妇、>40岁、妊娠间隔>10年、BMI>35、先兆子痫家族史、多胎妊娠)的患者,建议从妊娠12周起服用小剂量ASA(75~100 mg/d),直至分娩前一周。


 来源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8)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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